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合江调确字第60号
申请人迪庆一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组织机构代码58963797-8。地址:云南省香格里拉县香拉大道。
委托代理人**高,男,生于1972年10月21日,汉族。
申请人***,男,生于1954年12月20日,汉族。
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2日共同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已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司法确认。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依法予以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申请人迪庆一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关系纠纷,于2015年9月25日经合江县实录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一、2015年1月18日申请人***被烧烫伤事故系乙方(***)在非工作期间因自己私自使用柴油等生火取暖导致自身发生烧烫伤事故,本次事故不属于工伤,双方均认可该事实。二、乙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前,甲方(迪庆一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基于人道主义已经承担并支付了乙方医疗期间所产生的所有医疗、护理及其他相关费用。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1、乙方在烧烫伤治疗期间(包括在云南省维西县人民医院、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医院、得庆西南医疗等的治疗、所有费用支付单据均由甲方保管)的合部医疗费、护理费;2、乙方在治疗期间所有的交通费用、住宿费用及营养费用等。前述甲方在乙方治疗期间已经总计支付的各项费用总额为大写人民币贰拾玖万元整(小写¥290000元),乙方对该费用予以确认,没有任何异议。三、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后,甲方基于人道主义考虑,自愿一次性补偿乙方医疗费、后续医疗费、伤残补偿金、交通费、住宿费及精神抚慰金等合计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小写¥120000元)。四、付款时间及办法:本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后一个月内由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小写¥120000元)于以下账户,该账户由乙方提供,因账户提供有误引起的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收到该笔款项后应向甲方出具书面收款收据。收款账号:6214570481002625922。开户行: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五、上述人道主义补偿费用由甲方支付给乙方后,乙方自行安排并支配使用,目不暇接方式及后果不再与甲方有任何关系。乙方不得再要求甲方支付任何费用,也不得要求乙方退还甲方向乙方支付的补偿款及甲方垫付的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41万元,乙方必须无条件偿还。六、甲方支付上述费用后,乙方保证就此事不再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其他任何赔偿费用要求。七、甲方支付上述款项后,就此事处理即告终结,甲乙双方之间不再有任何权利、义务及劳动关系。以后因这次事故的结果亦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对此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八、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之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公平、合理。”
本院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申请人迪庆一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本裁定确认的调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宏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