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一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俊硕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迪庆一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云0112民初7777号
原告云南俊硕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会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迪庆一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住所:云南省香格里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9年5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1年7月1日生,居民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云南俊硕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迪庆一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后,原告云南俊硕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迪庆一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俊硕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俊硕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迪庆一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49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由原告云南俊硕混凝土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