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一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经开区洛羊鼎力建材租赁部、迪庆一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0114民初4463号 申请人:昆明经开区洛羊鼎力建材租赁部,住所:昆明经开区洛羊云南鑫通物资储运经贸公司内。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律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迪庆一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市香巴拉大道。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400589637978Q。 申请人昆明经开区洛羊鼎力建材租赁部与被申请人迪庆一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昆明经开区洛羊鼎力建材租赁部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迪庆一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香格里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70×××12的银行存款162505.23元进行保全,并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昆明经开区洛羊鼎力建材租赁部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迪庆一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2505.23元(开户名:迪庆一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香格里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70×××12),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