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823执229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剑阁县全兴建筑设备租赁站,所在地四川省剑阁县剑门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823MA6BTLQW0D。
经营者:何伟明,男,198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被执行人:广安市两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万盛中路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05796287017。
法定代表人:陈克林,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剑阁县全兴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执行人广安市两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剑阁县全兴建筑设备租赁站依据(2021)川0823民初167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广安市两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剑阁县全兴建筑设备租赁站租赁费67285.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广安市两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至今未见被执行人广安市两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动履行义务。依法对被执行人广安市两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尾号1388账户予以限额冻结(实际控制0.00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尾号5665账户予以限额冻结(实际控制0.00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尾号4293、7607账户予以限额冻结(实际控制0.00元、0.00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尾号6098账户予以限额冻结(实际控制0.00元)。本院依法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收益性保险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广安市两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广安市两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广安市两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告知申请执行人案件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 雷
审判员 蒲玉章
审判员 罗 海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冯劲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