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两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绵阳市京基实业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04执异102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绵阳市京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龙科区德政街18号。
法定代表人:范万利。
委托代理人:杨凡,四川法奥(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0年1月21日,四川省华蓥市。
委托代理人:陈辉,男,汉族,生于1974年9月9日,住四川省岳池县。
被执行人:广安市两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市广安区万盛中路54号。
法定代表人:陈克林。
被申请人:**,女,汉族,生于1981年7月17日,住四川省蓬安县。
被申请人:丁国钦,男,汉族,生于1986年8月26日,住四川省华蓥市。
被申请人:陈克林,男,汉族,生于1966年10月4日,住四川省岳池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绵阳市京基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安市两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绵阳市京基实业有限公司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绵阳市京基实业有限公司称:被申请人陈克林、**、丁国钦作为被执行人广安市两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应当在其未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陈克林、**、丁国钦为(2020)川0704执111号一案的被执行人。
本院查明:在申请执行人绵阳市京基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安市两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绵阳市京基实业有限公司以(2019)川0704民初1822号民事调解书为执行依据,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以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2020)川0704执111号立案执行。
另查明,被执行人广安市两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显示:陈克林为广安市两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认缴出资额为5958.4万元,实缴出资额为0元。**为广安市两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认缴出资额为60.8万元,实缴出资额为0元。丁国钦为广安市两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认缴出资额为60.8万元,实缴出资额为0元。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执行人广安市两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被申请人陈克林、**、丁国钦作为股东未足额出资,均应在各自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故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绵阳市京基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被申请人陈克林、**、丁国钦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曾      山
人民陪审员  邹   永   强
人民陪审员  张   竟   尹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王奕钧书记员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