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两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安市两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剑阁县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04执3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11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被执行人:广安市两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安区万盛中路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05796287017。
法定代表人:陈克林,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剑阁县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剑阁县白龙镇三湾社区7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3MA62563X2H。
法定代表人:王成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安市两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剑阁县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作出(2020)渝0104民初32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广安市两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 006 403元、支付利息463 472元,并支付以尚欠借款本金(截止2020年8月1日为5 006 403元)为计算基数、在2020年8月1日至还清全部借款本金之日期间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四川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剑阁县分公司以其经营管理的财产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原告***的债权中不能获得清偿的部分承担50%的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45元(已由原告***预缴),由被告广安市两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剑阁县分公司共同负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2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投资等财产情况,经过剑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查询及协助,于2021年3月2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川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剑阁县分公司名下项目XXX共20套房屋(上述查封期限从2021年3月2日至2024年3月1日,如需续行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以书面方式向本院提出),因上述房屋在建设过程中,尚未进行权属登记,本案暂无处置条件。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依法向申请执行人调查了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线索,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申请执行的债权5 469 875元及相关费用全部未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印志林
审  判  员   岳宏飞
审  判  员   徐  轩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  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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