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92执异33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赛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兰桂大道168号附1号2-6融创•渝北中央公园1-2幢2-商业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5UH3L59A。
法定代表人:谭华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莉,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均,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安市两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万盛中路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05796287017。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传荣,男,公司员工。
第三人:***,男,196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本院在办理申请执行人重庆赛男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赛男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安市两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安市两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重庆赛男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申请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重庆赛男公司称,本院受理的重庆赛男公司与广安市两江公司执行一案,广安市两江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裁判的支付义务,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广安市两江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作出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作为被执行人广安市两江公司的唯一自然人股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重庆赛男公司申请追加***作为被执行人,要求***对广安市两江公司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重庆赛男公司为支持其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广安市两江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
广安市两江公司称,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称,希望申请执行人与***达成和解协议,不要申请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广安市两江公司以前有很多股东,他们怕担责便退出公司,现在公司为一人公司。***没有财产,广安市两江公司现有债权,广安市两江公司收到债权后就偿还申请执行人的债务。
本院查明,重庆赛男公司与广安市两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作出(2020)渝0192民初23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载明:广安市两江公司应向重庆赛男公司支付截至2019年8月31日的各项费用共计3915662.12元及从2019年9月1日起的资金占用费、违约金、诉讼费用。义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重庆赛男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渝0192执5573号。因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作出(2020)渝0192执577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根据重庆赛男公司提交广安市两江公司的工商档案显示:广安市两江公司于2011年8月11日设立,设立时股东为***、张建国、王建雄。2019年4月11日,王建雄将其持有广安市两江公司1.97%股权转让给***;同日,广安市两江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王建雄将其持有1.97%的股权转让给***。嗣后,广安市两江公司股东变更为***、张建国。2020年4月8日,张建国将其持有广安市两江公司180万元股权转让给***;同日,广安市两江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张建国将其持有180万元股权转让给***。嗣后,广安市两江公司变更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更为***。2020年4月8日,广安市两江公司章程载明,广安市两江公司由一个股东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6080万元,出资时间为2034年10月31日。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广安市两江公司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唯一股东为自然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广安市两江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可据此认定广安市两江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作为广安市两江公司的唯一股东,对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负有举证责任,***未举示证据证明公司财产与其个人财产独立,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综上,申请执行人重庆赛男公司要求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为(2020)渝0192执5773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广安市两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2020)渝0192民初23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 判 长 吴 瑶
审 判 员 李 巍
审 判 员 邹 琳 琳
二○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吴 高 杰
书 记 员 陈 宗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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