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27民初3267号
原告:**,男,199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鱼台县。
被告:***,男,197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广安市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建安南路355号。
原告**与被告***、广安市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60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夏姗姗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史晨曦
书 记 员 赵永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