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川16民终14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安市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区建安南路3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0590474926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建,四川鑫泰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美苹装饰材料,住所地广安市广安区。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则昂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
上诉人广安市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泰建筑公司”)与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美苹装饰材料(以下简称”美苹装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17)川1602民初36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原告美苹装饰诉称,因原审被告宇泰建筑公司拖欠其材料款,多次催要未果,请求判令宇泰建筑公司立即支付货款(板材等款)255102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算按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欠款为止);二、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原判认定,2016年,被告宇泰建筑公司在实施其承包的岳池县大学生创业园装修工程期间,聘请丁诺、***、户春旺为现场管理人员,董应富为材料收发员。从2016年5-9月,被告宇泰建筑公司多次从原告美苹装饰购买板材等装修材料用于该工程,在2016年9月底10月初经结算,共计有货款255102元未支付。上述装修材料数量、品种及金额,被告宇泰建筑公司的现场管理人员丁诺、***、***及材料管理人员***分别在相关送货单、结算清单上签字认可。
原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判决:(1)广安市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美苹装饰材料支付货款255102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5月2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欠款之日止);(二)驳回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美苹装饰材料的其它诉讼请求。
宣判后,宇泰建筑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称:(1)***、***、**等人未经公司授权,无权签字;被上诉人也无证据证实是谁联系美苹装饰供的货,因此送货单上的装修材料用于了公司工地的事实不清,不能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2)一审法院运用买卖合同的相关法律规范来判决本案,属运用法律错误。故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宇泰建筑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1)宇泰建筑公司与丁诺签订的《项目管理承包责任书》,拟证明案涉的装修工程系**向宇泰建筑公司承包的;(2)宇泰建筑公司领款单,拟证明丁诺在宇泰建筑公司领取了民工工资及材料款等。被上诉人美苹装饰对上诉人提交的上述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无异议,并认为,此证据进一步证实了一审认定的、宇泰建筑公司系装修工程的主体,丁诺等系宇泰建筑公司的项目管理人员的事实。
美苹装饰提交了装修工程搬运费结算单,拟证明美苹装饰提供的材料确实运送到了案涉装修工程处。上诉人宇泰建筑公司对该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无异议。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与一审认定的事实及证据一致。
本院认为,虽然上诉人宇泰建筑公司与被上诉人美苹装饰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事实上宇泰建筑公司承包了岳池县大学生创业园工程,并为此聘请了丁诺、***、***、***等为其现场管理人员,宇泰建筑公司管理人员因该工程而与包括美苹装饰在内的第三方发生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其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等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应由宇泰建筑公司承担。本案中美苹装饰向宇泰建筑公司的工程项目提供材料,相关证据也证实宇泰建筑公司收到了相关材料,这符合一般交易习惯,双方之间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符合合同相对性的基本原则,因此,本院认为,美苹装饰与宇泰建筑公司存在事实上的合同关系。美苹装饰向宇泰建筑公司提供了装修材料,宇泰建筑公司便应当支付货款。故美苹装饰依据宇泰建筑公司管理人员签署的收货单、结算单等依据向宇泰建筑公司主张权利,依法应予支持;同时,美苹装饰提出按照年6%从起诉之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计算利息也较为合理,也应予支持。美苹装饰在诉讼请求(二)中,请求宇泰建筑公司承担保全费,因未实际发生,依法不予支持。宇泰建筑公司认为美苹装饰的材料可能用于他处的主张,因无证据证实,不予支持。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126.00元,由上诉人广安市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邱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