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创尼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昆明创尼电子技术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0103财保1109号 申请人: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99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昆明创尼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诚信路50号领东大厦B座6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昆明创尼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702485.04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以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昆明创尼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所有限额价值人民币702485.04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