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昆明富鸿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富鸿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禄丰隆溢工贸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331财保6号
申请人:昆***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盘龙区王大桥小区1幢5单元20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62625552E。
法定代表人:马耀宗,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淑娟、刘仕胶,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溢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禄丰县勤丰镇羊街勤攀磷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31MA6NH39A9A。
法定代表人:余正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昆***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1日向禄丰县人民法院申请仲裁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溢工贸有限公司在云南禄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28×××12)账户内的金额270000元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昆***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州分公司投保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PZDM202053230000000053)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昆***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溢工贸有限公司在云南禄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28×××12)账户内的金额27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春华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施怡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