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181民初1840号
原告:昆***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王大桥小区*幢*单元***室。
法定代表人:马耀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德财,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昆钢机械设备制造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安宁市昆钢。
法定代表人:徐志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江,云南百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昆***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云南昆钢机械设备制造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9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马耀宗、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德财、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符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279608.38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人民币12174.61元(以279608.38元为计息基数,按年利率4.75%计算,自2018年9月1日暂计算至2019年8月1日,剩余利息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完毕所有本息之日止);3.请求依法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全额由被告承担。以上金额共计人民币291782.99元。事实及理由:2018年6月7日,原告承包由被告发包的位于昆明市安宁市草铺镇昆钢新区的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安宁公司二次资源部热泼场区域通风气窗升级改造项目的施工,双方签订编号为昆建(机)2018二次资源部《热泼场区域通风气窗升级改造项目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以下:“热泼专业分包合同”),约定:1.工程承包范围:完成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安宁公司二次资源部热闷场区域通风气窗升级改造项目施工,具体的施工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图纸307-322轴线范围通风气窗升级改造;(2)拆除及恢复设施:原屋面及附属设施(含照明灯具)等的拆除;(3)其他说明:未尽事宜详见设计图纸技术说明;(4)实施施工范围所采取的所有措施;(5)负责所承担工程内容的交工验收及相应的资料归档工作,清理现场,清运垃圾;(6)施工所需材料的采购、运输、二次倒运等;2.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3.合同工期为60日历天;4.合同暂估总价款为826956元;5.付款方式为按当月完成工程量的70%于次月支付给原告等等。《热泼专业分包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组织工人采购材料进场施工,并于2018年8月30日严格依约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合同约定全部内容并经被告组织验收完毕交付使用,被告相关负责人在与原告确认已完工工程量后,因资金紧张,无力支付工程款,故意拖延办理工程结算并拒绝付款,原告单方按照确认的工程量及单价结算为人民币454709.07元,经原告多次催促,在支付175100.69元进度款后,至今仍未支付剩余工程款279608.38元,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请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理由在于:原被告双方是先干活后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因原告方未按照被告方的要求调配人员和机械设备导致工程缓慢,经原被告协商,由被告方增调其他施工队伍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方负责的工程又包给了其他施工队,原告施工过程中多次无故停工,不仅拖延工期,最后原告方撤离施工现场没有完成收尾工作,工程没有进行竣工和竣工验收,也没有将工程资料向被告方进行移交,所以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不符合二次付款条件,并且双方未进行结算,双方对应付、未付款项未达成一致意见,现在既不符合付款条件也未到达付款条件。两个合同现在已经各支付了22万余元,而不是原告所说只支付了17万多元。原告未完工就撤离现场,未结算,我方即使按完成工程算,也延期了60多天。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未竣工移交,违约金按30%计算,现在不是我方差欠款项,而是原告差欠被告款项,请求法庭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要求原告承担违约金。
经审理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已经并入(2019)云0181民初1839号案作出实体处理,故不符合该起诉条件,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昆***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就本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677元,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尹红伟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石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