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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富鸿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富鸿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禄丰隆溢工贸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禄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331财保1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昆明富鸿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62625552E。
法定代表人:马耀宗,该公司执行董事。
住所地:昆明市盘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淑娟,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柳,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禄丰隆溢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31MA6NH39A9A。
法定代表人:余正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住所地:禄丰县。
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作出(2020)云2331财保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禄丰隆溢工贸有限公司在云南禄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2800********)账户内的金额270000元。解除保全申请人昆明富鸿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昆明富鸿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解除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禄丰隆溢工贸有限公司在云南禄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2800********)账户内的金额270000元。
保全费1870元,由昆明富鸿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春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施怡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