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铁军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申请某某、哈尔滨市铁军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香坊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黑0110执163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成高子镇和平村。

被执行人***,男,1974年2月7日出生,无固定职业,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铁军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哈尔滨市铁军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香坊区人民法院(2017)黑0110民初19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请求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香坊区人民法院(2017)黑0110执163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峰

审判员谭庆

审判员***

二○一八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