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铁军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成高子镇和平村。
被执行人***,男,1974年2月7日出生,无固定职业,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铁军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哈尔滨市铁军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香坊区人民法院(2017)黑0110民初19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请求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香坊区人民法院(2017)黑0110执163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峰
审判员谭庆
审判员***
二○一八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