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铁军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哈尔滨市香坊区向阳镇人民政府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4-01
***香坊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香执郊字第165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铁军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十字街10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委托代理人***,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香坊区向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向阳镇金家村。
法定代表人***,镇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香坊区人民法院(2014)香民五初字第100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铁军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香坊区向阳镇人民政府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香坊区向阳镇人民政府已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545363元(其中债务利息12826),并承担了执行费78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香坊区人民法院(2014)香民五初字第10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