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22民初1306号
原告:云南同泰混凝土有限公司**分公司。
负责人:李云翔。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2MA6KG0NN84。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区。
委托代理人:熊正前、马崔菁,云南律道以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杰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树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7816626043。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官城四季花语一幢1单元102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同泰混凝土有限公司**分公司诉被告昆明杰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云南同泰混凝土有限公司**分公司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同泰混凝土有限公司**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云南同泰混凝土有限公司**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昆明杰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8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92元,由原告云南同泰混凝土有限公司**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鹿 俊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张丽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