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云0103民初2964号
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612号银海公寓A座701号。负责人:***。
被告:昆明靖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白龙路490号昆明市金达工贸公司大楼4楼。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诉被告昆明靖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昆明靖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昆明靖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4元,减半收取计47元,由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杨勇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熊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