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齐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齐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云南省房地产开发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4财保268号
申请人:昆明齐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E16号地块佳逸盛景花园二期Ⅱ区27幢1-603号。
法定代表人:李静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873968109。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兢晟,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云南省房地产开发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洛羊街道办事处林溪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龚云雷,任该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165211638。
被申请人:华星,女,汉族,1987年5月1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
被申请人:宋菁,女,汉族,1975年7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被申请人:云南新力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昆明市吴井路209号新华商厦新摩尔商务中心B幢1-702室。
法定代表人:方健群,任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6708606750。
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受理了申请人昆明齐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云南省房地产开发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华星、宋菁、云南新力富投资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昆明齐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云南省房地产开发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昆明市盘龙支行账号为13×××10的存款3135674.27元进行查封。申请人以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昆明齐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担保均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云南省房地产开发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昆明市盘龙支行账号为13×××10的存款3135674.27元进行查封,查封时间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立即生效。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素珍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李睿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