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云0114执899号
申请执行人昆明齐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E16号地块佳逸盛景花园二期Ⅱ区**幢*****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78739681-0。
被执行人云南建工力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东风东路**号建工大楼**楼。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昆明齐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建工力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6日作出的(2015)呈民初字第26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云南建工力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案款人民币2677816.73元。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云南建工力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执行到位财产413156.76元,剩余案款2264659.97元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2016)云0114执89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