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426民初724号之二
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对原告***与被告昆***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云0426民初724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云0426民初724号民事裁定书中案号“(2020)云0426民初724号”补正为“(2020)云0426民初724号之一”。
审 判 长 王艳
审 判 员 李丽
人民陪审员 华强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董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