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426民初706号之二
原告:***,男,1957年9月25日生,汉族,住云南省宣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春雷,云南优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海源中路**汇金城市商业广场**商务公寓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86178726F。
法定代表人:杨雪峰,男,1969年1月10日生,汉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住云南昆明市嵩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长友,云南勤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皓宇,云南勤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瞿仕法,男,1976年5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云南省宣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军,北京京师(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昆***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瞿仕法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5日以被告昆***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和解协议内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计28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艳
审 判 员 李丽
人民陪审员 华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旃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