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云0103民初5004号
原告:昆明伊莱明达电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中段612号银海国际公寓D座1202室。
法定代表人:周志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怡心、方小芳,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盛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白云路177号金尚壹号大厦三十层。
法定代表人:胡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书涛,男,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穿金路四季花语7栋3单元301号。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昆明伊莱明达电子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盛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昆明伊莱明达电子电气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伊莱明达电子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伊莱明达电子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219元,减半收取计6109.50元,由原告昆明伊莱明达电子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臣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