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云0926民初1101号
原告:***,男,1970年9月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施甸县,住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
被告:临沧新华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
法定代表人:芮国利,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亚楠,男,系临沧新华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员工。委托权限:特别授权委托。
被告:临沧市业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
法定代表人:左应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法定代表人:潘木枝,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临沧新华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临沧市业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该处分行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及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46.00元,减半收取6423.00,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杨健华
审判员 周 静
审判员 罗金会
二〇一八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张盒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