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0926执440号
申请执行人临沧市业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沧市临翔区。
法定代理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朝林,云南博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博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耿马雄兴木制品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沧市耿马。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2年7月25日,大理剑川县人,住所地:临沧市。
关于临沧市业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耿马雄兴木制品加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日作出的(2017)云0926民初427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由于被执行人耿马雄兴木制品加工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临沧市业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1月24日立案,本案执行标的为290800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向我院提交协议文本一份。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云0926执440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旋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