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503财保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泸州市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纳溪区打古镇二居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7304948。
法定代表人:廖龙福,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泸州天仙硐度假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纳溪区天仙镇牟观中心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35927852345。
法定代表人:林叶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泸州神望养老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华阳街道华宜社区瓦窑坝118号第19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MA64G8BJ6Y。
法定代表人:田洪江,该公司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泸州市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泸州天仙硐度假酒店有限公司、泸州神望养老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作出(2019)川0503财保5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泸州天仙硐度假酒店有限公司、泸州神望养老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价值5300000元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泸州市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泸州市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中撤回了对被申请人泸州天仙硐度假酒店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与被申请人泸州神望养老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现自愿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泸州天仙硐度假酒店有限公司、泸州神望养老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价值5300000元财产的查封、冻结,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泸州天仙硐度假酒店有限公司、泸州神望养老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价值5300000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冯光春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马 莉
书 记 员 朱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