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5执复75号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65年10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四川盛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泸州天仙硐度假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天仙镇**中心村,组织机构代码:59278523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远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男,生于1973年3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远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生于1970年5月4日,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原异议人(利害关系人):泸州市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纳溪区打古镇二居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730494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复议申请人***、***、泸州天仙硐度假酒店有限公司不服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2021)川0594执异63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审查期间,复议申请人***、***、泸州天仙硐度假酒店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复议申请人***、***、泸州天仙硐度假酒店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复议申请,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复议申请人***、***、泸州天仙硐度假酒店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