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泸州市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泸州天仙硐度假酒店有限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03财保119号 申请人:泸州市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纳溪区打古镇二居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730494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泸州天仙硐度假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纳溪区天仙镇**中心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35927852345。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泸州市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泸州天仙硐度假酒店有限公司价值1475万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申请人泸州市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提供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财产保全担保书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泸州市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泸州天仙硐度假酒店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75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的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泸州市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案件审理需要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的,当事人应当在前述期限届满前,向本院申请延长期限。否则,后果自负。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