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324执885号
申请执行人:**县明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实业有限公司。
**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日作出的(2020)云0324民初16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20年月29日申请执行,其申请执行的债权金额为借款本息108万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二、本院于2020年2月5日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令、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
三、本院先后于2020年6月、7月、8月、9月、10月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人行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对车辆云D600**进行了查封,但因未能实际控制车辆,故无法进行处置。
四、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对被执行人的名下的房屋进行了查询,该房屋已被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全部查封。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在本案中的债权未得到清偿。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钱忠文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东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