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自市康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项城市德宏防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蒙自市康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2502民初1844号
原告:项城市德宏防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项城市团结中路。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81799193957X。
被告:蒙自市康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蒙自市明珠路康达商务楼。
法定代表人:隆良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262***22017X。
被告:***,男,1976年10月12日生,民族不详,住址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项城市德宏防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蒙自市康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项城市德宏防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项城市德宏防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项城市德宏防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3元,减半收取106.50元,由原告项城市德宏防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长马磊
审判员普志国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许妙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