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藏0103民初2443号
原告:拉萨益达建筑机具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皮革厂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25MA6T1X7553。
法定代表人:林永忠,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中海,西藏博炜(林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充万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顺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2062387108H。
法定代表人:邓鹏,具体职务不详。
原告拉萨益达建筑机具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南充万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拉萨益达建筑机具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月2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拉萨益达建筑机具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并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也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拉萨益达建筑机具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960.6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480.33元,由原告拉萨益达建筑机具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袁燕
二○二〇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玉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