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藏0103民初453号
原告:堆龙南嘎中江钢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东嘎西路南嘎钢材贸易市场一组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林支定,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措旺杰,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充万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滨江中路一段501号天乙华府4幢3单元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邓鹏,任职情况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堆龙南嘎中江钢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充万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堆龙南嘎中江钢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堆龙南嘎中江钢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也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堆龙南嘎中江钢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13.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06.85元,由原告堆龙南嘎中江钢贸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李 娟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向巴措姆
书 记 员 格 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