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藏0103民初997号
原告:鑫津租赁行,经营场所西藏拉萨市。
经营者:张文远,男,198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经商,现住西藏拉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发民,西藏宏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充万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
法定代表人:邓鹏,任职情况不详。
原告鑫津租赁行与被告南充万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原告鑫津租赁行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鑫津租赁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4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鑫津租赁行负担。
审 判 员 李 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璐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