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421民初973号
原告:米易县青皮路新型涂料门市,经营场所:四川省米易县攀莲镇顺墙北街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421MA6341128Y。
经营者:陈后芳,女,196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米易县。
被告:攀枝花宾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瓜子坪新民路1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762302689J。
法定代表人:倪兵,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米易县青皮路新型涂料门市与被告攀枝花宾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米易县青皮路新型涂料门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在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米易县青皮路新型涂料门市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程明恒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玉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