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宾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攀枝花宾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米易中森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421民初920号
原告:攀枝花宾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瓜子坪新民路1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762302689J。
法定代表人:倪兵,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友(特别授权),系四川上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良(特别授权),系四川上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米易中森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米易县攀莲镇大坪北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21314402870M。
法定代表人:张国栋,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瀚齐(特别授权),男,1994年4月4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申堂(特别授权),男,198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河南省辉县。
原告攀枝花宾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米易中森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受理。2021年6月8日,原告攀枝花宾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作工程造价鉴定。2021年6月25日,原告攀枝花宾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米易中森康置业有限公司共同向本院申请庭外和解。2021年9月9日,原告攀枝花宾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请求启动鉴定程序,本院予以准许。2021年11月29日,原告攀枝花宾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米易中森康置业有限公司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攀枝花宾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攀枝花宾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4元,由原告攀枝花宾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锡怀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相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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