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421民初2075号
原告:四川军程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垭口镇学府路46号附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21MA68UA5K1L。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系攀枝花市米易县大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2303071100045。
被告:攀枝花宾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瓜子坪新民路1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762302689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系四川信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410237860。
被告:**,男,198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原告四川军程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攀枝花宾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庭审后,原告四川军程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四川军程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军程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60元,减半收取计2330元,由四川军程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