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长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普洱长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08民终7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8年10月25日生,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原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现住址不详。
委托代理人:***,云南新南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普洱长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成荣,云南谏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云南谏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普洱长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禄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云0802民初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因***在二审中提出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向长禄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45万元,应返还或在租金中进行抵扣。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为进一步查明履约保证金的性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2018)云0802民初85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3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田田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