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云0802执8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普洱长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住所地:普洱市思茅区龙旺井路**号榕树商厦*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0059486770F。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谏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普洱市思茅区民之心农业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普洱市思茅区宁洱大道*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5308020958450210。
申请执行人普洱长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普洱市思茅区民之心农业专业合作社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普洱长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据(2017)云0802民初16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普洱市思茅区民之心农业专业合作社向申请执行人普洱长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偿还装修工程款1093877.99元及鉴定费30000.00元合计1123877.99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4645.00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执行费13639.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在全国范围内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不动产、工商总局(工商登记信息)等进行财产查询。通过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原所在地及周边进行财产、被执行人下落等的调查,经穷尽执行调查措施,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普洱市思茅区民之心农业专业合作社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工作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普洱市思茅区民之心农业专业合作社已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辛高云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周伟
书记员刀嘉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