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长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普洱长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802民初4578号
原告:***,男,198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个体工商户,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人,现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进,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普洱长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0059486770F。
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龙旺井路82号榕树商厦6楼。
法定代表人:赵长友,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春涛,云南谏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成荣,云南谏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普洱长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普洱长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817元,减半收取908.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苏明佑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谭艳超
书 记 员 赵 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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