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0828民初597号
原告:***,男,1981年10月1日生,汉族,建筑工人,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行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3年9月24日生,住澜沧县。
被告:普洱弘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普洱市思茅区茶苑路洪瑞小区6幢1单元302室。
法定代表人:杨家富。
原告***与***、被告普洱弘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原告**生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其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允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872元,减半收取计93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武志屏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