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建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普洱建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交一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公路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802民初1458号
原告:普洱建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茶马古镇**石龙河**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05772570110。
法定代表人:严曼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李璇子,云南张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交一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名品商务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7141610924。
法定代表人:彭成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龙,男,198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公路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嘉豪国际中心**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01916P。
法定代表人:上官甦,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梦曦,女,199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住福建省龙岩市。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力香,女,197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普洱建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一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公路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原告普洱建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本案尚有必要民事主体未列为诉讼参与人为由,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普洱建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普洱建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779.00元,减半收取12889.50元,由原告普洱建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刀 楠
审 判 员  段经权
人民陪审员  蒋枫雯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后永芝
书记员林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