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建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8民终10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8年11月10日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芳,绵阳市双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左玉琼,女,1972年10月1日生,拉祜族,住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普洱建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茶马古镇A区石龙河A组团4幢6号房。
法定代表人:严曼华,系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扎妥,1981年2月3日出生,拉祜族,住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左玉琼、普洱建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扎妥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云0828民初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未在法院指定期间内预缴二审案件受理费,虽向本院提出免交诉讼费用申请,但未提交符合免交诉讼费用的相关证明材料。经本院催缴,**至今未按照缴款通知书要求预缴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叶枝松
审判员  李国权
审判员  赖金雁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张雯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