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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建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普洱建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永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928民初67号
原告:***,男,1968年9月22日生,汉族,云南省祥云县人,住云南省大理州祥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浙生,云南正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延威(实习律师),云南正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普洱建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茶马古道A区石龙河A组团4幢6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05772570110。
法定代表人:严曼华,公司总经理。
被告:李德才,男,1962年12月21日生,汉族,云南省祥云县人,住云南省大理州祥云县。
被告:罗绍万,男,1960年6月26日生,汉族,云南省祥云县人,住云南省大理州祥云县。
原告***与被告普洱建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德才、罗绍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经达成和解为由撤回诉讼,原告撤回诉讼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030元,撤诉减半收取401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程崇林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恒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