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民申125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茶源酒店。住所地:**彝族哈尼族拉祜族目治县绿海路。
经营者:**富,男,1967年4月18日生,阿昌族,高中文化,**县人,住**县,个体工商户。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武,男,云南唐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普洱雅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茶苑东路。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云南天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再审申请人**茶源酒店与被申请人普洱雅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禄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08民终55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镇源茶源酒店与雅禄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达成和解协议,由**茶源酒店一次性支付雅禄公司人民币55万元并已履行完毕。**彝族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云0825执43号民事裁定,终结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08民终字55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但当事人在和解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审查**茶源酒店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鹏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周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