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云0802执130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4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县人,现住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县。
委托代理人:***,系云南五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普洱雅禄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0719459015N。
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旅游环线凤凰社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普洱雅禄工程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云0802民初9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2月12日向被执行人普洱雅禄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普洱雅禄工程有限公司向***支付中介费1880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000.00元,申请执行费2720.00元。但被执行人普洱雅禄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案从本院(2019)云0802执恢12号案件参与分配得24992.50元,其中18272.50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用于缴纳案件受理费4000.00元和执行费2720.00元。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通过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在全国范围内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不动产、工商总局(工商登记信息)等进行财产查询,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原所在地及周边进行财产调查,经穷尽执行调查措施,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除此之外,普洱雅禄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19年1月3日承诺自愿将他在本院作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钟源、***(2017)云0802执138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所得的执行款优先偿还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普洱雅禄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惩戒措施。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工作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中,已执行到位24992.50元,未执行169727.50元。未执行的款项被执行人普洱雅禄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承诺从另案所得执行款偿还申请执行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名下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足额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