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沾益县顺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曲靖市沾益县顺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璧法民初字第04646号
原告曾垂银,男,汉族,1966年2月5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系沾益西平鸿源租赁站业主,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告曲靖市沾益县顺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县玉林山水二期,组织机构代码20379289-6。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6年1月3日出生,住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垂银与被告曲靖市沾益县顺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垂银于2014年11月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曾垂银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垂银撤回对被告曲靖市沾益县顺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436元,由原告曾垂银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杨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