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曲靖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3437民初618号
原告:王建华,男,生于1973年9月20日,汉族,湖南省岳阳市人,居民,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群波,湖南长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李建刚,男,生于1970年8月22日,汉族,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县人,居民,住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县。
被告:曲靖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教场东路53号。
法定代表人:马永升,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雷波凯瑞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雷波县汶水镇马道子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车茂,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茂清,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王建华与被告李建刚、曲靖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和雷波凯瑞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原告王建华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对个人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建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1,940.00元,由原告王建华负担。
审 判 员 郭 绍 金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吉利阿福
书 记 员 喻 凌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