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曲靖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3437民初430号
原告:曲靖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教场东路53号。
法定代表人:马永升,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安贵,四川建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刚,男,197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澄江县人,居民,住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市人,居民,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曲靖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曲靖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曲靖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00元,减半收取2,500.00元,由原告曲靖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  松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吉利阿福
书 记 员 杨 阿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