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03民初10454号
原告:云南冶金昆明重工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龙泉路**。
法定代表人:孙小跃,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俊伟,云南海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曲靖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住所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教场东路**/div>
法定代表人:马永升。
原告云南冶金昆明重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曲靖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云南冶金昆明重工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冶金昆明重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云南冶金昆明重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曲靖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91元减半收取395.5元由原告云南冶金昆明重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娅琴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杨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