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云南昊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云南曲靖麒麟煤化工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06执恢2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云南昊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鲁甸县文屏镇世纪大道昊龙大厦,组织机构代码:748272874。

法定代表人马永升。

被执行人云南曲靖麒麟煤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越州工业发展基地,组织机构代码:77268510X。

法定代表人赵应明。

被执行人云南曲靖越钢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越州镇,组织机构代码:217221074。

法定代表人赵应明。

被执行人曲靖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教场东路53号,组织机构代码:709882119。

法定代表人马永升。

被执行人云南曲靖钢铁集团越钢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靖市麒麟区越州镇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08043094X。

法定代表人詹洪华。

被执行人郭红,女,1966年4月2日出生,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

被执行人赵应明,男,1962年12月25日出生,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

申请执行人云南昊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曲靖麒麟煤化工有限公司、云南曲靖越钢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曲靖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云南曲靖钢铁集团越钢钢铁有限公司、郭红、赵应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杭西商初字第12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云南曲靖麒麟煤化工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租金、名义货价、违约金、罚息(违约金、罚息暂计至2016年1月6日,此后另计)等13525589.68元;被执行人云南曲靖越钢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曲靖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云南曲靖钢铁集团越钢钢铁有限公司、郭红、赵应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7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向本院申报其名下的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云南曲靖麒麟煤化工有限公司、云南曲靖越钢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曲靖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云南曲靖钢铁集团越钢钢铁有限公司、郭红、赵应明名下的存款、车辆、不动产、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并委托当地法院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情况予以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云南曲靖麒麟煤化工有限公司、云南曲靖越钢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云南曲靖钢铁集团越钢钢铁有限公司、郭红、赵应明名下银行账户,本院已轮候冻结,暂无款项可以扣划。被执行人云南曲靖麒麟煤化工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曲靖市麒麟区××镇××宗,被执行人郭红名下与他人共有的位于曲靖市××路××号(路桥花园)不动产,被执行人郭红、赵应明名下与他人共有的位于曲靖市麒麟区××镇××组××幢××层商铺××号,本院已在不动产管理部门查封;被执行人云南曲靖钢铁集团越钢钢铁有限公司名下房屋,本院在不动产管理部门轮候查封,因上述土地设定有抵押,房屋系共有,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云南曲靖麒麟煤化工有限公司、云南曲靖钢铁集团越钢钢铁有限公司名下车辆,本院在车辆管理部门予以查封,但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曲靖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郭红、赵应明名下无车辆、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等财产。截止2021年3月30日,本案执行标的已到位0元。经实地查找,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且未申报财产,本院对其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拘留和限制出入境等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106执恢26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肖 京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龚严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