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恒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蓬溪县都溪建材经营部、四川恒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921民初2553号
原告:蓬溪县都溪建材经营部。住所:蓬溪县赤城镇任家桥村5组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921MA6AWE27XE。
经营者:沈川,女,生于1994年3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被告:四川恒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青羊区日月大道一段1501号3栋15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105251082X7。
法定代表人:徐海林。
原告蓬溪县都溪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四川恒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蓬溪县都溪建材经营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蓬溪县都溪建材经营部撤诉处理。
审判员  赵振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彭 鸿